國家稅務總局令
第57號
《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已經(jīng)2025年2月21日國家稅務總局2025年度第1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胡靜林
202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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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規(guī)范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統(tǒng)稱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統(tǒng)稱稅收征管法)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并依法辦理匯算清繳。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綜合所得,是指納稅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本辦法所稱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匯總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yè)捐贈后,適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并減去速算扣除數(shù),減去減免稅額后計算本年度實際應納稅額,再減去已預繳稅額,確定該納稅年度應退或者應補稅額,在法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結清稅款的行為。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yè)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減免稅額-已預繳稅額
納稅人取得境外所得,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據(jù)實申報。
第四條?納稅人按照實際取得綜合所得的時間,確定綜合所得所屬納稅年度。
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納稅年度與公歷年度不一致的,以境外納稅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歷年度,為境外所得對應的我國納稅年度。
第五條?納稅人應當在取得綜合所得的納稅年度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納稅人在匯算清繳開始前離境的,可以在離境前辦理。
第六條?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辦理匯算清繳:
(一)匯算清繳需補稅但綜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過規(guī)定金額的;
(二)匯算清繳需補稅但不超過規(guī)定金額的;
(三)已預繳稅額與匯算清繳實際應納稅額一致的;
(四)符合匯算清繳退稅條件但不申請退稅的。
第七條?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并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依法辦理匯算清繳:
(一)已預繳稅額大于匯算清繳實際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
(二)已預繳稅額小于匯算清繳實際應納稅額且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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