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需確保填報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通過單位代為辦理或者委托受托人辦理的,納稅人應當如實向單位或者受托人提供納稅年度的全部綜合所得、相關扣除、享受稅收優(yōu)惠等信息資料。
納稅人、代為辦理匯算清繳的單位,需將全部綜合所得、相關扣除、享受稅收優(yōu)惠等信息資料自匯算清繳期結(jié)束之日起留存5年。
第十七條?代為辦理匯算清繳的單位或者受托人為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后,應當及時將辦理情況通知納稅人。納稅人發(fā)現(xiàn)匯算清繳存在錯誤的,可以要求單位或者受托人更正申報,也可以自行更正申報。
第十八條?在匯算清繳期內(nèi)納稅人自行辦理或者委托受托人辦理的,向納稅人任職受雇單位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有兩處及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可自主選擇向其中一處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由單位代為辦理匯算清繳的,向單位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納稅人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其主要收入來源地、戶籍所在地或者經(jīng)常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主要收入來源地,是指納稅年度向納稅人累計發(fā)放勞務報酬、稿酬及特許權(quán)使用費金額最大的扣繳義務人所在地。
匯算清繳期結(jié)束后,稅務部門為尚未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人確定其主管稅務機關。
除特殊規(guī)定外,納稅人一個納稅年度的匯算清繳主管稅務機關一經(jīng)確定不得變更。
第十九條?稅務機關依托個稅APP、網(wǎng)站提供申報表項目預填服務,幫助納稅人便捷辦理匯算清繳。
稅務機關開展匯算清繳政策解讀和操作輔導,通過個稅APP、網(wǎng)站、12366等渠道提供涉稅咨詢。
獨立完成匯算清繳存在困難的特殊人群提出申請,稅務機關可以為其提供個性化便民服務。
第二十條?稅務機關在匯算清繳初期提供預約辦理服務,有辦理需求的納稅人可以通過個稅APP預約。
稅務機關、單位分批分期引導提醒納稅人在確定的時間段內(nèi)辦理匯算清繳。
第二十一條?納稅人不能按期辦理匯算清繳需要延期的,應當在匯算清繳期結(jié)束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期申請,經(jīng)稅務機關核準后,可以延期辦理;但應在匯算清繳期內(nèi)按照上一匯算清繳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nèi)完成匯算清繳。
第四章 退(補)稅
第二十二條?納稅人依法辦理匯算清繳,實際應納稅額小于已預繳稅額的,可以申請匯算清繳退稅。
納稅人匯算清繳補稅的,應當在匯算清繳期結(jié)束前繳納稅款。
第二十三條?綜合所得收入額不超過六萬元且已預繳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在匯算清繳期內(nèi)可以通過個稅APP、網(wǎng)站選擇簡易申報方式辦理匯算清繳退稅。
對符合匯算清繳退稅條件且生活負擔較重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提供優(yōu)先退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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